“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调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调解,规范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
(一)当事人申请起诉时,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将属于调解范围的争议,交由“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根据纠纷的性质,可以决定由中心调解员直接组织调解,或转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各专业调委会进行调解。
(三)“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在调解前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四)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六)“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在3日内组织调解工作。必要时,联合乡镇、村委会、社区或相关单位、部门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并对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可随时启动巡回调解机制。
(七)经“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调解的矛盾纠纷,自案件受理之日起20日内,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确无调解可能或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
(八)经“夕阳红”志愿者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者转至诉讼服务中心制作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