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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5-10-20 08:54:44 打印 字号: |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风险提示书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的。于诉讼期间即下落不明,判决书属公告形式送达的,如执行期间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有关下落线索;或被执行人在诉讼时出庭,执行期间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过程中,执行人员的职责限于按照法律文书记载的地址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找,执行人员无侦察、跟踪或无目的盲目查找的义务。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具体线索,充分行使举证义务。案件中止期间,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时应及时通知执行人员。

二、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时若该企业存在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资不抵债、下落不明等状况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只能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不得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抵债。除非股东有虚报、抽逃注册资金等过错行为;存在可依法追加、变更债务主体的情况。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不存在股东虚报、抽逃注册资金等或不具备变更、追加债务主体条件的,案件终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待公司具备可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明的。申请人在立案时和执行期间应向执行人员举证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钱款等财产的具体线索。若被执行人为法人,应提供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以上财产资料的,可由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经查证后仍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予以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待中止、终结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执行期间达成分期付款或和解协议中止执行的。当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时,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人不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将可能导致相对方转移财产或者下落不明,进而使案件无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应承担执行无果的责任。

五、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六、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为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案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予以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裁定中止执行的;11、被执行人除生产、生活必需用具、用品外,短期内确无履行能力的;1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因违法犯罪被投放劳动改造或劳动骄阳,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1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长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难的;14、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恢复生产或生活困难的;15、对被执行人的仅有财产拍卖、变卖不成,申请人又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1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七、执行终结: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发生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况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雨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