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民房地产诉国土局行政诉讼案
简要案情:
2003年,公园路延伸至花山路,占用志民房地产公司一项目用地。为弥补该公司损失,当年10月,市建委出具意见,原则同意重新规划地块给该公司建办公楼,市规划局以2004年用地11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在江东大道南侧选址,截至审前,项目现场征迁全部结束。在原、被告双方即将签订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际,因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等情况导致双方一直未能签订上述合同。2013年9月,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出具一份情况汇报,载明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将该地块收回,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对原公园路占用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同时返还企业支付的报批和征迁成本。由于志民房产公司坚持涉案地块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供地,以致成诉。
雨山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以协议出让方式与马鞍山市志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原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局2004用11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的用地项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为该宗地块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典型意义:
2015年6月12日,雨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志民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副局长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在被告席上,这是2015年5月1日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据该院行政庭庭长丁荣超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新规定的出台,破解了民众“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形象、密切“官民”关系,提高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政府法治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已成为衡量一个区域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