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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兼用杂谈
作者:王立峰  发布时间:2017-04-26 10:43:46 打印 字号: | |
  春秋战国,风云之际,诸子百家,竞相蜂起,可知者有阴阳、儒、墨、名、法、道等家。想西周之时,学术皆官府,至春秋战国,天子失势,号令不出国门,故而官府之学分为私家之学,诸子为匡扶时势,各抒己见,中以儒、法两家影响最大。最初,儒家和法家由于治国方略上的分歧有过激烈斗争,儒家起于孔子,法先王之道,明礼乐,讲仁爱,宣扬礼治与德政。而法家,恰《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所提: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 ,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但是,自秦汉已降,儒法两家思想大有融通之势,社会逐渐形成了礼法兼用的格局。

  一、双层社会架构下的礼法兼用

  礼与法的兼用在于社会失去了过往商周时期的奴隶制的基础,社会不仅需要道德,也需要法制来规范约束人们。在城市中,随着成文法的制定,贵族们可以随意解释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回;在乡间,经由地主制的发展,人身的独立性加强,许多地方按家族聚居,早期的乡规民约也逐渐建构。中国的社会组织也逐渐开始形成,张东荪先生认为这是一个大家庭下套着多层的无数的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的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

  不错的,在人情、阶层上固如张先生所言,但如果从社会架构看,在上是整个国家的官僚机构,则在下是广大的地方性乡村组织,抑或是在中心是少数的政府控制力较强的城市地区,在边缘是多数的乡村地区。以汉代为例,官民比例大概是一比六千,对照当今官民比例大概是一比二十七,可想见乡村和城市的联系并不密切。乡村地区由于官府控制力的不强,具有极大的自治权利。即使到清代,这种自治性依然很强,如《白鹿原》中白嘉轩作为族长对村民行使处罚,正是这种古老制度的延续。

  二、礼法兼用的中心与边缘

  史书往往记载的是王侯将相的生平事迹,描述的是统治漩涡的风起云涌,因而礼法兼用的中心地带—国家的政策、制度等常常能得到更多的笔墨。电视剧《汉武大帝》中曾有一段台词说道:“好的理论,宛如一个天然的美人,增之一分则长,减之一分则短,着粉则太白,搽胭脂则太红,而这样的美人历来只委身于一种人,他必须既有雄才大略之心,又有务实治国之才,既能审时度势,又能权衡变通”。治国之道,正是在于审时度势,偏法则苛政亡国,偏儒则书生误国。秦始皇不恤民力,严刑峻法,二世即亡;汉元帝一味尊儒,人多尚清谈,不求实务。古时,官多为儒家子弟,而吏则多用本地世家,儒用礼而吏行法,随着官与吏的逐渐结合,许多是政治家,虽为儒家出身,但了然治国的也常杂用诸家之道。常道是:治国,以仁为本,权为用,法为轨。仁乃明察之眼耳;眼可观之远方,耳可听得民心,此乃仁也。

  然则由于统治者的易变,使得国家的政策往往很不稳定。昔日王莽篡汉,大变制度,恢复周礼,自以为得行先王之道,然不辨时势,言多清谈,弊政迭出,搞得民怨沸腾,旋踵即亡。正如韩非所言: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 。这使民众只能期待明主的出现,而无法期冀制度的保护。

  相较而言,基层社会却具有惊人的稳定性。只要不发生大的天灾或战乱,乡村也许会永远在同一模式存在,恰如钟摆的频率,不受干扰的话,一千年、两千年,一直会是一种频率。乡村里家族的力量形成了传统的习惯秩序。每家每户都有着乡规族约所约束,这种约束不仅来自于族长之类长老的监督,还有的是出于“淳朴”的敬畏。这与古书中常说的淳朴稍有不同,古书中的淳朴往往内涵没有文明开化之意,而这里我所指的则是没有城市中市民的“奸利之心”。法家的一个重要理念是“术以知奸,以刑止刑”,讲求用一定方法找寻犯罪事实,用轻罪重刑来遏制犯罪,但这种做法的另一方面是让人民唯利是图,力图寻找法律漏洞,从而失去了内心的道德约束。道德并不与智力成正比,而往往与社会风气密切相关,而乡村社会的秩序一经建立,从内部是很难打破的,农耕社会本身便限制了自由主义的发展。男耕女织的形态令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生产力的发展极慢。当几千年农民都在温饱线上挣扎时,眼中的一亩三分底便是他的整个世界。

  三、礼法兼用的反思与追寻

  边缘的稳定是庞大帝国的定海神针,中心的动荡却造就了波澜壮阔的历史图卷。在用礼法观念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也是诸说纷呈,如贾谊主张:“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 用法为人们树立准则,讲求尊法、行法,以上御下,实则是加强中央、皇帝的权力,对下规范以法制,由上而下,建构严明的社会秩序来建立一个公正、无私之天地。

  而像林毓生先生则认为中国过往是靠道德与政治,而不是经由法治来平衡社会关系的。法家所谈的主要是把法律当做政治统治的工具,与英美民主社会所依靠的“法律主治”的法治完全相反,以法治的观念去看法家所谓的法律,那些法律是不合法的。他认为,“在中国产生共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道德的规范与训勉(各式各样的精神训话与真的和假的道德范例所能产生的影响)。(二)压制性权威,由上对下所施予的威胁与压迫(如果训话与范例不管用的话,则加以处罚)。” 梁漱溟先生也提及:“把政治作为伦理间之事,讲情谊而不争权利,用礼教以代法律。” 中国人从小所受的教育便是三纲五常,伦理道德之类的,人们往往重道德轻规则,无论是传承数千年的孔孟思想,还是伦理道德体系,都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主张的是修身,齐家,然后才是治国,平天下。而注重个人修养的目的是为了能更好的在家族中履行自己的职责,于国,是为了尽忠职守,做了好君主,好臣子;于家,是为了讲信修睦,做了好父亲,好儿子。这样的文化,不崇尚选举,不崇尚制度,但崇尚道德,如历朝历代口口相传的清官,之所以成为清官,受到百姓敬仰,并非因其遵从法律制度的光环,敢于挑战和颠覆规则。

  正是这种道德力量稳定着中国的基层社会,同时普通人民日积月累形成道德规范也成了统治者口中念念有词的“民意”一词,成为制约权力的无形之手,可谓是公道自在人心。这样就为中国的双层社会架构充实了内容,中央以法律、训令御民众,而民间以道德化为民意制约官方。同时两者又互相交融,礼法结合,相辅相成,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以古鉴今,新中国成立后,地方性的乡村组织,家族组织已被彻底打破,当今中国社会形态处于复杂而破碎的状态。城市和乡村进行着快速的交流,人口高速地流动,一定程度上基层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混乱。一些学者提出可以重构乡村组织—社区来促进社会和谐,我认为是极有道理的。建设稳定、自治的基层社区从而推动社会秩序的重建,从地方的礼法结合最终推动国家礼法兼用文化的形成,这一方面是中国古老经验的继承与创新,也能改变中国一贯从中心到边缘的指令式工作方法的弊病以促进民主社会的形成。我们应认识到,制度应该是底线,而道德是在制度基础上的提升。

  当代,礼治和法治对社会仍有许多积极地意义,虽然今天的礼法兼用中心和边缘的界限已渐渐模糊,我们早已推翻王权,但似乎也遗忘了许多乡村的淳朴的传统,这些传统、这些古老的秩序也许对我们今天仍有所助益,既然如此,伴随历史的启示,乘改革之风,追寻传统正是我们的责任所在。
责任编辑: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