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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秉持善意执行理念 执结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28 07:57:10 打印 字号: | |

   7月12日,张某二的法定代理人来到雨山法院执行接待室,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将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到位,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原来,张某一与张某二均系某小学学生。2014年3月28日,张某一在某小学下课后正常行走在教学楼走廊上,突然被张某二从其背后无故踹了一脚,倒地后头部撞到走廊立柱,头部顿时流血造成右额裂伤,后被急救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额部皮肤裂伤,经医院予以清创缝合,伤愈后遗留疤痕。期间,支出医疗费1049.20元。2014年9月4日,经鉴定,张某一右侧眉弓处遗有一长3.5cm疤痕,疤痕增生、质硬,该损伤对其容貌有所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张某一因手术疤痕整形及激光治疗的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支出鉴定费600元。后张某一和张某二的父母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以致成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人身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法院判决张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一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11.9(13349.20×75%)元,该款由张某二的法定代理人替代承担赔偿责任。马鞍山市某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一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37.3(13349.20×2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二的法定代理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张某二的法定代理人对赔偿数额不认同,情绪抵触,态度强硬,该案执行遇到了阻碍。执行干警耐心向其释法明理,阐明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会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张某二的法定代理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和执行的威慑,最终同意支付赔偿款。

    下一步,雨山法院将在执行过程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做到依法强制执行,又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找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平衡点,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雨山法院